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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侦破纪实:武汉张明高团伙罪行录

时间:2022-08-18 11:14 来源:菜叶 作者: 菜叶

简介:武汉人张明高,长期以来对现实不满,蓄意报复社会,原在武汉航海照明器材厂金工车间当工人时,自1980年起,利用生产用的金属材料和零件,秘密制造手枪五支及子弹若干发。并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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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张明高,长期以来对现实不满,蓄意报复社会,原在武汉航海照明器材厂金工车间当工人时,自1980年起,利用生产用的金属材料和零件,秘密制造手枪五支及子弹若干发。并骗得其大姐夫袁某某之父的猎枪火药购买证,在汉口武圣路渔猎商店购买无烟火药,然后以自制的枪弹残害群众。此后,张明高于1983年12月30日,1984年2月22日,1987年4月22日、4月25日、12月26日,1988年8月26日凌晨,分别窜至江汉、江岸两城区的街道及宿舍区,持自制土枪朝行人王某、万某、杨某、潘某的头部射击,将四人打死;击中行人徐某面部、曾某头部、左某面部,致三人重伤;击中清洁女工刘某颈部,致其轻伤。

武汉张明高团伙罪行录

1990年初,张明高为了扩大犯罪势力,纠合宋建廉、熊宗壁、彭毅三人组成犯罪集团,规定集团“纪律”,传授用枪方法,确定各自代号,明确个人分工,商量抢劫计划,策划共同作案。1990年11月至1991年9月,该集团共作案六起(其中未遂一起),劫得人民币91670元,并杀死二人。此外,张明京还于1988年10月至1990年1月间,伙同陈济贤(另案处理)盗窃作案三起,窃得价值人民币5700余元的香烟及人民币3800余元,有价证券1500元和企业认购的国库券39300元。

1987年6月1日凌晨5时许,张明高窜至汉正土产日杂商店,持铁叉朝值班员李某头、颈、胸部猛戳,致李联合性损伤而死亡,遂撬开保险柜两个,劫得人民币600余元,尔后在作案现场浇上汽油纵火,以图湮灭罪证。

1989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和1990年1月9日凌晨3时许,张明高分别翻窗窜入武汉市公安局鲍家巷派出所和汉中街派出所,盗得手枪二支,手枪子弹160余发,电警棍四根,C2005对讲机一部,人民币12200余元。

1989年12月12日凌晨6时许和1990年11月13日凌晨5时许,张明高携手枪窜至江汉区中山右巷、舞白巷、东堤街124号门前,持抢将男青年张某、谭某、宋某打死。

1990年4月19日晚9时许和同年5月11日晚9时许,张明高分别持手枪,窜至江汉区民族路、汉正街,先后向行人钟某、陈某及黄某兄弟二人射击,将四人打死,劫得密码箱二个,内装人民币9500余元及香烟、衣服等物。

1991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张明高携手枪、砍刀等凶器窜入武汉橡胶厂门卫值班室,持枪威逼并先后捆绑值班人员程某、吴某、廖某的手脚,接着朝另一值班员程某头部开枪,将其打死。随后,又用砍刀先后砍下被捆的程某、吴某、廖某三人的头颅,并带到其住处隐藏,后又分别抛于下水道、泵站水中。

1991年11月1日下午6时许,张明高携手枪一支、尖刀一把等凶器窜至武昌徐家棚香烟市场,持枪将携有巨额烟款的刘某打死,劫得装有人民币75000余元的提包一个。逃窜中,张明高又先后开枪打死追撵的群众吴某、楼某,并劫得叶某自行车一辆逃离作案现场。

1988年10月3日晚、1989年4月28日晚、1990年1月5日凌晨1时许,张明高伙同陈济贤(另案处理)分别窜至武汉市烟草公司汉口批发部仓库、武汉长虹袜厂财会室、武汉包装印刷联合公司财会室,撬开保险柜三个,盗得人民币3800余元,国库券1100余元,保值公债400元,企业认购的国库券39300元及价值8300余元的香烟。

1990年11月,张明高、宋建廉、熊宗壁、彭毅密谋策划后,多次窜至汉口扬子街服装市场,窥测个体经营者的活动,选择抢劫对象。在确定了江汉洪益二巷八号为抢劫目标后,张、熊、彭三人窜至附近熟悉环境,并制定了具体抢劫计划。同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张明高、宋建廉各携一支手枪及绳索等作案工具,翻窗进入洪益二巷八号石某家,蒙面持枪威逼石某夫妇,由宋捆住二人的手脚,并堵口、割断电话线,劫得人民币27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1700余元的L15型录相机一部、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等物品。宋建廉分得现金13000元,L15型录相机一部;张明京分得现金140000余元。

1991年1月,张、宋、熊、彭四人经共同策划,确定汉口扬子街九龙精品服装店店主和某服装个体经营者伍某为抢劫目标后,由彭毅探听到严某的姓名,接着张、熊、彭三人又采取分段跟踪的手段,分别窥探到严某和伍某的住址。同年1月30日晚,张、宋、熊、彭四人携手枪二支及藏刀、麻绳等作案工具,窜至伍某家附近欲行抢劫,因见有值班人员巡逻而抢劫未逞。次日凌晨3时许,张、宋、熊三人又翻墙进入严家,蒙面持枪威胁严某及其女友和家人,捆绑严的双手,用布套罩住严的头部,并割断电话线,劫得人民币7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0700余元的金首饰等物。

1991年2月,彭毅向同伙提供了汉口清黄路服装市场个体经营者刘霜的情况后,又带张、宋、熊三人到刘家附近窥视进出路线,精心策划抢劫。同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张明高、宋建廉各持手枪,蒙面窜入刘某家,用携带的布套罩住刘某夫妇的头部,劫得人民币4000元及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的金首饰。人民币由张明高、宋建廉均分,所劫金首饰连同前述在石某、严某家劫得的金首饰一并改制后,由张明高分给彭毅价值1700余元的金戒指一枚,其余由张、宋、熊三人均分。

1991年4月,张、宋、熊、彭四人窜至汉口扬子街服装市场,确定个体经营者余某为抢劫对象。张明高跟踪得知余的住址后,又与宋、熊、彭三人两次窜至余家附近窥测进出路线。4月9日晚9时许,张、宋、熊三人携手枪二支及匕首等作案工具,蒙面闯入余家,持枪抢劫。当余反抗时,熊宗壁开枪击中余的胸部,将余打死。尔后三人逃离作案现场。

1991年4月11日上午9时许,张明高携手枪一支蒙面闯入伍某家,用携带的布套罩住伍某妻子严某及严的姐姐的头部,用麻绳捆住二人的手脚,劫得价值2800余元的金首饰五件。

1991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张明高,宋建廉携带手枪、铁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江岸区新材百货商店,蒙面翻墙进入该店,宋建廉用尼龙绳捆住值班员夏某的手脚并堵口,张明高持铁撬杠猛刺另一值班员颜某的胸颈部,同时,宋建廉用绳索捆住颜的脚,用蚊帐捂住颜的嘴,颜因肺、气管破裂出血、引起支气管堵塞而死亡。嗣后,二人撬开保险柜,劫得人民7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的打火机、剃须刀等物。

综上所述,张明高非法制造和盗窃枪支、弹药,大肆进行杀人、抢劫、放火、盗窃,共作案28起,直接杀死20人,参与杀死1人,杀伤4人;单独劫取财物计人民币87900余元,与集团成员共同劫得财物计人民90600余元,所劫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78500余元;单独及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计人民币24700余元。宋建廉参加持枪杀人、抢劫作案六起(其中未遂一起),与集团成员共同抢劫公私财物计人民币90600余元,并在抢劫犯罪中伙同张明高杀死一人。熊宗壁参加持枪杀人、抢劫作案三起(其中未遂一起),与集团成员共同抢劫公私财物计人民币27700余元,并在抢劫中持枪直接杀死一人。彭毅为杀人、抢劫作案出谋划策,多次提供抢劫线索,跟踪抢劫对象,窥测抢劫地点,并直接参加持枪抢劫作案一起(未遂),另分得价值人民币1700余元的金戒指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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