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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路个气象局协议(气象服务协议)

时间:2023-01-05 01:07 来源:网络 作者: 小叶

简介:1.气象服务协议 天气指数保险(Index-based weather insurance)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它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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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服务协议

天气指数保险(Index-based weather insurance)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它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

2.气象服务标准

测量天气气温的方法一般是把温度计放在百叶箱内进行测量,百叶箱离地1.5米,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和其他物体遮挡,地面又是草坪,这样测出的温度可以排除外界因素的影响,以保证测量数值的准确。

对于气象观测设备,国际上有一整套统一规定,百叶箱的架设高度也是一样。规定要求安置在箱内的温度计和湿度计的实际高度达到1.5米。

3.气象服务协议范文

天气指数保险(Index-based weather insurance)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它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

4.气象服务规范

观测场的仪器放置,既要注意互不干扰,又要便于观测操作。高的仪器应安置在北部,低的仪器则安置在南部,东西方向仪器要排列成行。

风向风速仪最高,应该安装在最北端。南面可放置百叶箱、雨量器和蒸发皿,最南端放置地温表。如果是城市学校,地温表可以不必设置。日照仪可在观测场内任意选择一个合适的地方安置,只要操作方便即可。但是为了使场地保持整洁美观,日照仪一般多放在南端。

5.本地天气预报服务及隐私协议

手机号码是一种资源。根据国际标准,手机号码以其前三位为本网络的代号,根据协议各个国家都分到了一部分手机网络号码资源。中国分到的是从130到139共十个手机网络的号码资源。也就是共十亿个号码资源,供中国自己分配。当然其它如129、144等手机网都是别的国家的。

还有个说法是以前电信移动邮政还没有分家阿,邮电资源是邮电部(现信息产业部)统一调度的。

在分配号段的时候,做了一些细致的规划,大体是这样:

10开头,电信服务号码,如103国际半自动挂号,108国际对方付费电话,1000电信服务中心,1001联通服务中心等等。

11开头,赋予特种服务号码,如110匪警,111电信内部测试,112报修,113、115国内人工长途挂号,114查号台,116国内人工长途查询,117报时,119火警等,

12开头,赋予民用特殊号码,如120(医院),121(天气预报),122交通事故告警,126、127、128、129寻呼台(BP机时代)。

所以分配到手机用户时,以13开始做号段。后来分配130~133为联通,134~139为移动。

其他的特殊号段号码有:

16,声讯类,如160中国电信工人信息服务接入码,166语音信箱业务,167吉通计算机互联网业务接入码,168声讯服务,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网接入码等

17,长途电话服务,如170国内长途全自动话费查询台,173国内立接制长途半自动挂号台,176国内长途半自动查询台,177国内长途半自动班长台,179IP语音服务接入码等

18,部分服务台,如180邮政服务,184邮政编码查询接入码,185国家邮政局电话信息服务接入码,186移动服务中心,188固定电话交费台,189中国电信业务受理特服台等。

19,寻呼接入,191联通无线电人工寻呼接入码,192联通无线电自动寻呼接入码等等

20,30,电话卡服务

另外,8、9开头的号段部分也作电信及民用服务号码

以上号码均作分配,内容太多未详细列出,部分号码目前已经升级,如电信服务台,天气预报,邮政服务台等等。

6.气象局联动协议

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的科学、规范化管理,提高气象部门应急保障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气象部门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查、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气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由国家、省、地、县四级应急预案构成,包括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保障应急预案、部门内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等三类。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各级气象部门依据本级政府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及所涉及的部门职责,为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相关应急资源的应急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必要时可根据应对响应需要制定分灾种应急预案。

气象保障应急预案是各级气象部门依据本级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其他部门应急预案及所涉及的部门职责,针对气象灾害外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大型活动、重大工程建设需要提供气象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是气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内部业务系统重大故障、突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

鼓励相邻、相近的气象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七条 气象部门应急预案横向要与本级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其它部门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纵向要与同类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各有侧重、相互协调。

中国气象局本级应急预案侧重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级层面的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省级气象部门应急预案侧重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地)级气象部门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

市(地)级气象部门应急预案侧重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

县级气象部门应急预案侧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收集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于相邻、相近气象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八条 各级气象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及突发事件隐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涉及本单位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案应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九条 各级气象部门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气象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一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局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气象灾害、需要提供气象保障的不同情况、内部主要风险等,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各级气象部门可根据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和计划适时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部门和相关单位业务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编制联合应急预案的工作小组组长由牵头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循完整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与上级及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充分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相应的应急能力;

(四)应对措施具体,有可操作性;

(五)主体内容完备,责任分工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级别设计合理;

(七)文字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开展风险分析、应急资源调查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分析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应急处置可能性、现有应急资源分布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等情况。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一般应当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应急响应、事后处置、保障措施、附则、附件等内容。

(一)总则,包括现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预测预警,包括监测预测工作要求,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指标、预警的发布或解除程序等;

(五)应急响应,包括事件分级指标、预案启动、分级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等;

(六)事后处置,包括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资金、装备、技术及应急队伍,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奖惩措施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要求、修订情况和施行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流程图、有关人员和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以根据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气象保障应急和部门内部突发事件处置不同情况以及实际需要适当增减应急预案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涉及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 审查、备案和公布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本级气象应急管理机构初审。联合应急预案报牵头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初审。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二)气象应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应包括预案涉及领域的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

(三)气象应急管理机构将评审后的应急预案送本级气象法规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由气象部门以行政办公会议或行政公文形式审查批准,以各级气象局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名义印发施行。联合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联合印发施行。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中国气象局应急预案报送国务院应急办备案。

(二)中国气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备案。

(三)省级气象部门应急预案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备案。

(四)省级气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省级气象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市(地)气象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市(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省级气象局备案。

(五)联合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气象应急管理机构、联合应急预案牵头单位所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内容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其救灾行动的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业务保密规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指导地方各级气象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定期演练制度。预案编制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年度计划。计划应包括演练牵头单位、参演单位、演练内容、演练形式、演练时间、演练保障等。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牵头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预案性质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牵头单位应当对演练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分析总结应急预案与实际应急需要的适用程度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气象应急管理机构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气象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单位定期组织预案的修订,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保障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部门内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进行审查、批准、备案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气象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应急预案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局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培训大纲,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气象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纳入气象科普宣传和培训计划。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制作并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宣传普及材料,并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统筹指导全国气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国家级气象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制定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局负责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应急预案建设工作,负责本级气象应急预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局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机构,对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查、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应急管理机构要结合气象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和应急决策指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应急预案的执行能力和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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